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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QxA Regulations

生活創意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Q&A                                                                                                                                                2022.03.01 更新

1. 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實施方式/學分數/日期?

學年實習: 
(一)    開設大四「校外實習(一)」、「校外實習(二)」,至少為期九個月三十六週且時數達 1440 小時(含)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為全學年課程,不得單獨選修。相關程序悉依本系修課辦法辦理,修訂亦同時。
(二)    全學年校外實習課程,最早可從7月1日開始,需以隔年5月31日或6月30日為結束日期,實際實習期間以實習合約書上所載內容為準。
(三)    學生於實習期間,除返校參加座談會、研習活動外,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四)    本系學生須於大三下學期修滿110學分,始得參加全學年實習。

校外實習廠商來源?

本辦法所稱之實習機構,係由中華民國政府或於境外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或政府機關之設計領域相關部門為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實習機構需不得委託中介代辦機構協助安排實習課程,學生亦不得指定實習機構。

校外實習廠商挑選和簽約:由本系實習委員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經由實地訪查評估後須達80分以上,方能列入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送交系、院、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公告、媒合學生面試、簽約。

學生於實習前,由本系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安排各階段實習內容,透過各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個別實習計畫需以附件形式附於合約後。

2.校外實習輔導機制?

實習前:
一、本校應與實習機構簽定校外實習計畫合約書。
二、學生實習開始前,應參加由本系或實習輔導教師舉辦之講習(勞工權益講座、職場禮儀講座等)及行前說明會。
三、為維護學生於校外實習安全之保障,簽訂校外實習提供薪資版本合約,實習機構應依法為實習生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校外實習無薪資版本合約,若實習機構未提供勞工保險,則應為學生加保 意外傷害險(每人保額不得低於二百萬)。
四、各系應於實習前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實系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安排各階段實習內容,透過各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個別實習計畫應以附件型式附於實習計畫合約書後。


實習期間:

一、學生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需由實習機構主管指定與學生實習內容有關實務工作經驗人員擔任業界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學生進行實務實習。
二、學校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實習期間赴實習機構訪視,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進行必要輔導或調整實習課程內容。職場體驗課程、暑期課程與其他實習課程均至少訪視一次,學期課程訪視二次、學年課程訪視四次,境外實習課程每學期訪視一次,前述實習課程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訪視次數。
三、由產學合作處負責統籌國內實習訪視輔導老師選派事宜,境外實習則由國際與兩岸事務處選派訪視老師,安排實習輔導老師赴境外實習單位實地訪視、拜訪主管及輔導學生,平時則以網路視訊、通訊軟體及電子郵件聯繫輔導。
四、實習學生需於實習期間,每學期至少繳交一次校外實習報告給學校實習輔導教師,以利教師與實習機構共同改善實習課程。
五、校外實習期間,學校實習輔導教師應與實習機構維持密切聯繫,協調解決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間潛在問題。

3. 實習離退轉換機制?

★實習學生無法繼續校外實習課程,處理方式如下:

按照僑光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第九條實習離退轉換機制處理方法】說明如下:

一、實習機構因素:因校外實習機構關廠歇業或積欠薪資等違反實習契約因素,造成學生無法繼續進行實

習,應由學校實習輔導教師儘速協助轉介至另一實習機構。

二、個人因素申請轉換實習機構:
(一)若因實習學生表現不符實習機構職場規範,造成實習機構主動辭退,學校實習輔導教師應積極輔  導矯正實習生工作態度,再將其轉介至其它實習機構。
(二)若因實習學生適應不良或其他原因提出轉換實習機構之請求,學校實習輔導教師應持續溝通輔導並給予必要協助,以利其重返原實習機構,或得由學校實習輔導教師轉介至另一實習機構繼續實習。
(三)實習期間轉換機構以乙次為限。
三、學生離退轉換需檢附「終止實習合約切結書」、「申請轉換實習機構家長同意書」及「轉換實習機構記錄表」,由系級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校級實習委員會備查。
四、實習學生因休退學無法繼續校外實習課程,相關程序悉依本校學生休退學辦法辦理,並依實習機構人事規範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實習學生離退轉換之成績計算:

實習機構考核成績由轉換前、後實習機構平均計算。

4. 與實習機構有糾紛或不知如何是好狀況,該如何排解?

    請於第一時間向實習輔導老師或系辦反映,切勿意氣用事或便宜行事,造成無可挽回局面。

   軍訓室緊急事故通報 24 小時專線04-27070785;校外緊急聯絡電話:警察局 110、消防局 119。

  *實習生若因個人行為嚴重影響校譽及實習機構觀感,實習機構申訴後,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調查核實,將依校規處置。實習期間,實習生或合作實習機構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國法律情事,實習輔導老師請立刻向本系反應,報請相關單位追訴刑法、民法責任。

校外實習申訴處理流程如下:

5. 緊急事故或職災通報處理?

                校外實習緊急事故處理流程如下:

    

                                                 

6. 若全年或半年均在校外實習,實習生可否免繳學雜費?

    教育部推動之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選修或必修學分,為正式課程且採計畢業學分,雖然在校時間有限,但學校需負責實習課程規劃、實習機構評估、安排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辦理實習前講習、實習中輔導、及實習後評量等等事宜,故仍需依各校學雜費收費標準進行繳費。依據教育部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5分之4為限(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之),說明如下:

    1.學費係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大學學生依據學則須於4年期間修畢一定學分數方得畢業,又大學學費收費標準係採固定金額,如每學期50,000元;然全學期在外實習之學生,因將課程集中於大學前3年學習,衍生之課程費用並未於前3年之當學期額外徵收,是以收取實習學生學費全部係因平均分配4年所學課程費用。

    2.雜費係作為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學生在外實習,需與簽訂單位進行課程研擬、支付實習場所設備維護、學習指導、實習場所材料、教師訪視等業務相關費用,是項費用得由學生雜費之經費支應,惟考量學生並未使用學校設施,故雜費之收取以5分之4為限。

7. 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等同打工?

    1.所謂的校外實習課程,係指學校針對畢業生未來就業、職涯發展所需技能進行校外實習相關規劃,安排校外實習機構指派專人擔任業界輔導教師,參與課程規劃、設計與校外實習實務之指導。

    2.另外,打工係指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從事工讀生的工作,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而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則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資料來源:勞委會網站)。

    3.校外實習課程係為學校正式課程之一,與一般未透過專業性安排及規畫之計時打工性質是不同的。

未列事項請參照本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相關法規若有更動,以最新版本為準,不另行通知。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海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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